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龙湾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龙湾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积极稳妥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事件;
2.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对的事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50人(含)以上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事件;
2.造成较严重危害,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趋势的事件;
3.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对的事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事件;
2.造成人员伤亡,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3.围攻、冲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的事件;
4.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对的事件。
三、处置原则
坚持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就地封闭、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市属企业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先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后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四、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机构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视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组成相应指挥机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区法院、区委宣传部、区委维稳办、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高新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区总工会、区企业家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决定劳资纠纷应急周转资金的启用。决定用人单位财产变卖程序的启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法院:为职工通过起诉依法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财物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对外公布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及时监控网络舆情信息并有效应对。
区委维稳办:协助做好因欠薪引发不稳定情况的研判和分析工作。
区信访局:做好劳资纠纷案件的信访接待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交警部门维持交通秩序,疏散纠纷职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和配合做好重特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欠薪逃匿当事人的动态监控,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查处。
区经信局:负责评估突发事件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资金状况,评估与事件有关的生产责任和产业政策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包括谎报、瞒报案情致使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理不力,事态失控,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调查和追究。
区司法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劳资纠纷化解和处置工作,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区财政局:负责区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资金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承担重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迅速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特大劳资纠纷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督促和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重特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及时提供突发事件建筑企业的基本情况,参与现场处置,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预防和应急处置重特大劳资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中的伤患救治。协助和配合做好重特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事件实际,及时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区金融办:负责督促各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调查了解企业银行借贷情况,建立工资预留帐户等相关制度。
区国税局、高新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税收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疏导因工人游行、静坐等原因引起的交通堵塞,尽可能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
区总工会:开展事件现场职工的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负责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职工谈判代表的现场推选工作,引导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通过对话和协商,促使其达成协议并监督执行,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事件处置的意见、建议。
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做好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重特大劳资纠纷发生时,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将情况上报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面上维稳工作,引导职工通过正确途径表达诉求和依法维权。协助企业和职工保全厂房、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财产,牵头多渠道筹集用于支付被拖欠工资的资金。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提供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饮食、办公等后勤保障支持。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预案的启动
一般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理由各街道办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自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重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理一般由各街道办事处为主处理,区人力社保局协助处理。但当事态逐步扩大,难以控制时,报经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当发生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后,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同时通报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二)先期处置
1.重特大劳资纠纷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上报公安、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按规定动用公安、卫计等部门参与劳资纠纷处理。
2.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支持、配合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职工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措施
1.应急处置小组联合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紧急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贯彻实施紧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持。
2.根据实际情况,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协助企业或者职工代表快速处置现有设备、产品等资产。
3.决定动用区、街道两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
4.对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5.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处置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位。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尽快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指挥机构一般设置在突发事件企业或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公安部门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对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的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现场哄抢违法人员,并查处构成犯罪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人力社保部门要控制企业会计账本,核查职工人数和工资额,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等,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区金融办通知各相关银行要冻结用人单位银行帐户,防止财产流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到场参加应急处置,协同区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
2.控制事态发展。坚持就地处置原则,职工未离开厂区的,要封闭在厂区内;已离开厂区的,要劝回厂区。事发地附近有封闭场所的,可暂时借用,然后分期分批将职工送回厂区,积极安抚职工情绪,防止职工在群体性移动工程中堵塞交通而使围观人员聚集导致事态扩大、恶化。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要及时介入,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职工的情绪稳定、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
3.做好职工临时食宿保障工作。若用人单位负责人确实联系不上,职工工资拖欠时间较长、生活有困难的,可动用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解决职工临时的住宿、吃饭、保暖、防暑等问题。
4.公布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向职工代表公布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解答职工代表咨询问题。
5.开辟维权绿色通道。若用人单位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支付员工工资,且现有设备、产品等资产经过估算能够支付员工工资的,区总工会、司法机关要为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职工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帮助职工选择维权途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引导人民调解及司法确认、提起诉讼和申请财产保全。区法院要开辟绿色通道,查封用人单位厂房设备,必要时可以拍卖设备、产品用于优先支付所拖欠职工工资,实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
(五)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并妥善处置后,由各级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六、预案管理
(一)宣传教育
各级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企业规范用工意识,不断增强职工依法维权能力。
(二)培训工作
各级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应急处置队伍人员的上岗培训及业务学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演练
为有效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实战水平。
(四)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管理。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人力社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区政府,经审定后发布实施。
七、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追究
1.在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在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瞒报、漏报、迟报应急事件信息的;
(2)拒不执行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执行不到位的;
(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5)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二)本预案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各街道可依据本预案,制订或修订本辖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应急预案(温龙政办发〔2013〕148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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