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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6 09:44:35浏览次数: 来源: 温龙政办发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龙湾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温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处置,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
  1.5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由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5.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由农业部或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且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庞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区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暴发态势的;
  (3)本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大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疫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产生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
  l.5.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由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且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3个以上街道,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区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大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区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内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
  1.5.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在Ⅰ、Ⅱ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Ⅰ、Ⅱ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本区辖区内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处置机构、物资保障组和扑疫预备队等办事机构组成。
  2.1 区应急指挥机构
  2.1.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统一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委农办主任(区农林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请相关单位参加指挥部工作)。
  2.1.2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区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和监督、指导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到位。
  2.1.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农办(区农林局):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和防治措施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情的确认和报告;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验室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依法提出启动预案和封锁疫区、解除疫情和封锁的建议,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并落实扑疫补偿经费;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确定宣传报道口径,积极正确引导舆论,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工作;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加强疫区内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处置、疫源追溯等工作;负责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处置人员和物资以及有关样本的安全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区发改局:统筹安排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动物防扑疫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城管与执法局:根据疫情需要,进行各种相关执法活动。
  区交通局: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做好公路、水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区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和病人救治,预防人感染人畜共患疫病;协助农业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动物及其产品非法交易活动;负责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协助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卫生计生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分布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协助农业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协助农业、卫生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办(区农林局),由分管区畜牧兽医局领导担任主任。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其发展走势,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2.3应急处置机构
  2.3.1 协调督查组
  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担任,监察、农林、公安、财政、卫计、市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督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发挥效益情况。
  2.3.2 技术专家组
  组长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担任,人员由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技术专家组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支撑组织,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委托,主要职责包括对疑难疫情的会诊;制定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实施方案;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技术攻关。
  2.3.3 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发改、农林、卫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必要时负责建设应急扑疫设施。
  2.3.4 扑疫预备队
  扑疫预备队为松散形式,扑疫预备队队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担任,农林、市监、城管与执法、卫计等相关部门和疫情发生地街道有关人员组成,其组建和日常管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区指挥部直接指挥。其主要职责是,封锁疫点、疫区;扑杀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消毒;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2.4  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成立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服从区指挥部的安排,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及预警
  区畜牧兽医局具体组织全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其他有关部门、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监测重点包括: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曾发生疫情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及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交流信息。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出特别严重、严重预警时,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属地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2.1 报告主体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疫情监测点、有关科研单位、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各动物诊疗单位,应当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3.2.2 报告程序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书面上报至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并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或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区政府。
  3.3.3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动物来源及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诊断结果、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输入时间、运输工具及路线、调出地及调出时间、检疫证号码及检疫员姓名)、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指挥部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疫情发生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区指挥部领导下通力协作,共同扑灭动物疫情。
  本区虽未发生疫情,但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区畜牧兽医局也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主体
  4.2.1 区人民政府
  (1)根据区委农办(区农林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根据区指挥部建议,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根据预案规定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相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交易买卖,封闭被污染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设置交通检查、消毒站点,对疫区或出入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消毒;
  (6)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积极组织群防群控,组织好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4.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划分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应急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
  (2)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4)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理情况状况进行评估。
  4.2.3 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局)
  (1)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书;
  (2)对动物疫病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等进行调查分析及疫情追踪,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的建议意见;
  (4)按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开展实验室诊断,或送上级指定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5)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
  4.2.4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本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能,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照疫情等级,接受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区政府根据区指挥部的建议,决定启动预案,区指挥部依据区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4 响应终止
  按照疫情等级,根据全国、省及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措施的宣布结果,终止响应。
  五、应急处理
  5.1 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畜牧兽医局应当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区指挥部要及时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5.1.1 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员、车辆任意出入和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运出的,须经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
  (2)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1.2 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落实人员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
  (2)停止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对相关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管理规范;
  (5)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6)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5.1.3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免疫带,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区动物防疫监督所以及街道、社区要严密监测疫情动态。
  5.2 染疫动物的扑杀处理
  疫情发生时,区政府应根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染疫动物的勘验结果,作出强制扑杀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街道、社区以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处理。
  5.2.1 扑杀
  (1)由区政府将疫病扑杀决定书面告知畜主,详细载明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行政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的执行;
  (2)区指挥部及时组织扑疫预备队,按规定时间到场执行扑疫任务;
  (3)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作证;
  (4)染疫动物活体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致死,经消毒后,用不漏水用具运装,送往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
  5.2.2 无害化处理
  (1)扑杀的动物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处置;
  (2)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他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集中发酵或焚烧处理,其他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5.3 封锁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5.4 其他措施
  5.4.1 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
  农林、市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控措施。
  5.4.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必须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其他必须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配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5.4.3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计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情向人传播。对已经发病的群众,指定专门医院实施救治,确保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5.4.4 宣传教育
  农林、卫计、宣传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控方法,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5.4.5 治安管理
  要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六、善后处理
  6.1 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因强制扑杀造成损失的畜主按程序进行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2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有关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
  6.3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6.4 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5 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部门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诊断情况;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疫情损失及补偿金额;疫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于疫情处置结束后10天内完成,并上报区政府,同时抄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6 奖惩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积极协调农林、公安、财政、交通、卫计、市监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与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扑灭指挥车、对讲机等交通、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要保障突发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的组建与工作经费,确保扑疫预备队组成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7.2.2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有关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林部门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卫计部门与农林部门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农林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4 物资保障
  区委农办(区农林局)要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7.2.5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偿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区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区财政局要及时予以追加,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或依托市专家组进行技术和人员共享。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 培训和演练
  区畜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动物疫病扑疫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区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5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委农办(区农林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委农办(区农林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委农办(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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